我国应加快尊严逝(安乐死)立法
时间:2021-03-04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安乐死的本质是让被痛苦折磨的少数绝症病人有尊严地离开,而不是高兴地离开,所以建议将“安乐死”更名为“尊严逝”。
1987年荷兰允许在一系列严格条件下,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尊严逝,成为第一个将尊严逝合法化的国家。2014年比利时成为全球首个对尊严逝年龄不设限的国家。日本、瑞士、韩国、新西兰等国也通过了尊严逝法案。美国各州自行立法,目前俄勒冈州、华盛顿州法律允许尊严逝。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几乎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尊严逝立法的提案,但至今尚无定论,国内的分歧意见与欧美大体相同。
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1)反人伦,子女不孝,不负责任。(2)一些不孝子女、不良医生会出于各种原因利用,胁迫病人选择尊严逝,滥杀一些可能医治好的病人。(3)命只有一条,不能用花钱来评价是否继续抢救。(4)站着说话不腰疼,事情没落到自己头上,夸夸其谈。
赞成者的主要理由是:(1)如果是病人主动提出,不能以病人痛苦换子女孝顺虚名。子女如果真孝顺,就应该尊重病人的真实意愿。(2)尊严逝只是对病人非常痛苦、且现有技术无法治愈的极少数情况,加上严格审批程序,被滥用可能性很低。(3)没有必要浪费医疗资源和家庭经济维持不可能治愈且很快将辞世的绝症病人。(4)尊严逝是每个人自己选择,并没有要求所有人都一定要强制选择,不存在站着说话不腰疼。
总的来说,相对多数人来说赞成尊严逝,理由很简单:痛苦而没有希望地活着,不如有尊严的离开。家财散尽欠债不说,如果病人备受折磨,最后还是治不好,有何必要?
尊严逝立法在中国是早晚的事情,
根据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完全可以堵死尊严逝被滥用的漏洞:
1、病症必须是从目前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属于不治之症,并且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一句话,尊严逝的根本目的是为解除病人的极度痛苦,至于为亲属、社会减轻负担只是病人自愿选择产生的附带客观后果,并非亲属和社会的主观意愿与主动要求。
2、必须是病人自己主动提出,而非其他任何人提出。必须在医生、法院公证人员、家人或者监护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病人表达意愿,且能签字的情况下签字确认。
3、医院必须是地级市三甲以上医院。
4、医生必须具有高级专业职称。
5、必须有三名以上满足资质条件的医生签字认为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治愈。
6、病人签字后,有一周冷静期。在执行之前,病人可以随时要求撤回执行。
7、国家对执行程序等统一标准。
8、对违反规定者从重入刑。
一句话,人来到世界上没有自己同意的权利,那么在离开世界的方式上,只要没有被强迫、欺骗,就应该有选择如何离开的权利。